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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忠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豐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755,7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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