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祥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9,010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98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