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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亮 訴訟代理人 陳林福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山河探險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一元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享       徐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104年12月3 1日前就爭執事項⒎「原告就本案事故或損害結果之發生,是否 與有過失?⑴如原告因委任之操船團隊過失致生本案事故,被告 松林公司主張原告應就使用人山河探險協會之過失負與有過失之 責,有無理由?⑵被告船舶暨海洋研中心及被告松林公司未依照 木質漁船船體構造規範就主桅規定建造及設計而予以驗收,並交 付被告山河探險協會,是否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提出書狀陳明 原告與有過失之法律上依據,即被告山河探險協會、船舶暨海洋 研中心或松林公司為原告使用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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