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船舶
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亮
訴訟代理人 陳林福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進
訴訟代理人 李合
法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山河探險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一元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享
徐海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兩造請於104年12月3
1日前就爭執事項⒎「原告就
本案事故或損害結果之發生,是否
與有過失?⑴如原告因委任之操船團隊過失致生本案事故,被告
松林公司主張原告應就使用人山河探險協會之過失負與有過失之
責,有無理由?⑵被告船舶暨海洋研中心及被告松林公司未依照
木質漁船船體構造規範就主桅規定建造及設計而
予以驗收,並交
付被告山河探險協會,是否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提出書狀陳明
原告與有過失之法律上依據,即被告山河探險協會、船舶暨海洋
研中心或松林公司為原告使用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