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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華 訴訟代理人 邱顏慧 以上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0,040元,尚不足245,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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