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錦華
訴訟代理人 邱顏慧
以上原告與
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
惟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0,040元,尚不足245,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