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方美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8,139,448元(即
系爭四筆地號土地於101年度之公告現值
總價值,
兩造亦同意依此核計
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㈠第99頁
背面),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389,448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