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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方美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8,139,448元(即系爭四筆地號土地於101年度之公告現值 總價值,兩造亦同意依此核計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卷㈠第99頁 背面),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9,4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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