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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黃麗蘭       陳佳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志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7,72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31,75 9元(遷讓房屋及交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891 ,500元及7,740,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 僅繳納77,725元,尚不足18,7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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