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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蘭       陳佳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0 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1,759元(訴 訟標的價額:返還土地部分為7,740,259元,遷讓房屋部分為1,8 91,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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