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蘭
陳佳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0
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1,759元(
訴
訟標的價額:返還土地部分為7,740,259元,遷讓房屋部分為1,8
91,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正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