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蘭
陳佳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志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8月5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2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
重訴字卷第222、223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見本
院重訴字卷第226-228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0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