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 告 黃郁桓
兼法定
代理人 趙芮稘
原 告 黃富康
上三原告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張志隆
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進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
被 告 陳福林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3
力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號1樓
高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000號
上 二 被 告
法定代 理 人 高相文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訴訟 代 理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