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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永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勝雄、李麗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48,709 元(其中郭勝雄部分為7,188,709元、李麗珠部分為5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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