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永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岳宏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勝雄
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麗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6,587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6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至102年12月2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參,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