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魏郁峯
訴訟
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 明律師
被 告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 告 邱建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訴 訟
受 告知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及
被告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被告邱建國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元供
擔
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
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
異議,而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3款、第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於民國101年1月2日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851,804元,及自99年1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撤回關於
汽車毀損及拖吊所受損害部分之請求後,再追加此部分請求
,復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48,78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
兩造原所主張之事實及證
據資料均得加以利用,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被
告亦未表示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揆諸前揭規定,
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邱建國為被告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敏公司
)僱用之司機,其於99年12月27日5時2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用全聯結車(下稱甲車),沿國道1號
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南下278公里處(位於臺南
市後壁區境內)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
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
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
車道;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
跨越行駛,而該處中央分隔帶右側劃設有分向限制線,又
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晨間,道路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任何障礙物,視距良好,依其智識、能力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精神不濟而疏於注意上情,侵入內側
車道並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致其所駕駛甲車之拖車與左
側護攔發生擦撞,甲車之車身因而翻越中央分隔帶侵入對
向車道。
適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乙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在對向車
道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原告因此受有右側後十字韌
帶撕裂、左側髕骨骨折等傷害。為此,依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191條之2本文、
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負
損害賠償
責任。
(二)茲就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因
上開傷害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
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
醫院)就醫,合計支出醫療費17,588元。其中所含證明書
費用,
乃原告為實現損害賠償
債權所支出之
必要費用,且
屬相當,應得一併請求。
2、回診車資部分:
原告自
本件交通事故後,必須擔乘計程車前往長庚醫院及
奇美醫院就醫、復健,已支出車資共70,620元。其中100
年2月8日原告確實有前往長庚醫院就診,只因當天未
攜帶
健保卡,所以才會在100年2月10日再前往醫院繳費,此觀
100年2月10日之收據下方就醫日期記載為100年2月8日自
明;100年8月29日亦確實有前往奇美醫院復健。
3、醫療器材相關輔具費用:
原告於住院
期間需使用醫療器材、輔具,已支出22,060元
。又因原告受傷無法下床,故有請他人準備專業器具為原
告洗頭之必要,因此支出洗頭費用200元。再因原告住院
期間所支出之餐費,係因接受醫療所支出,屬增加支出之
必要費用,故得請求餐費160元。以上合計得請求22,420
元。
4、看護費用部分:
原告於住院期間聘請看護,支付費用66,000元。又原告出
院後因雙腿關節均受傷開刀,行動不便而有賴配偶照顧生
活起居,造成原告配偶身體、心理之重大負擔,故原告請
求
比照醫院看護費用,以每日2,000元,20個月計算,共
1,200,000元。以上合計1,266,000元。
5、乙車損失部分:
乙車原為訴外人詹麗珠所有,乙車因上開交通事故,支出
拖吊費4,300元。又乙車為00年出廠,至99年車禍時雖已
逾5年之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仍有殘值108,333元。因詹
麗珠已將乙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故原告得請求
共112,633元。
6、工作收入之損失部分:
(1)原告於89年2月24日至91年1月16日係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應公司)之設備工程師。又於91年5月13
日擔任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
)設備工程師,持續至98年2月3日。嗣因原告配偶懷孕不
穩須長期安胎,原告始離開台積電公司,直至99年9月20
日經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慧公司)派
遣至台應公司工作。若無本事故,原告將仍於此工作領域
,且無論於台應公司或台積電公司擔任設備工程師,一直
以來皆保障原告薪水為每年14個月。雖然原告在台應公司
擔任派遣職務,
惟於相同工作領域跳槽或轉職,亦依工作
年資、經歷決定薪資,其他行業同樣係由工作年資,經歷
給薪,
而非僅依派遣
與否作為判斷唯一依據。再者,半導
體設備工程師並非僅有派遣一種,不可能永遠只待在派遣
公司。台應公司規模達2,000人以上,半導體行業近10年
年資之薪資皆超過60,000元以上,此為每月經常性薪資,
不包括現金分紅獎金等,如加班、假日值班、週日須隨時
待命進廠處理
等情形。縱使勞動契約以一年一簽,然原告
若未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仍得以相同勞動條件續約。從而
,原告工作損失之薪資,應得以發生本件事故前3個月之
平均月薪85,056元計算。
(2)原告在受傷期間雖經台應公司提供醫療緊急救助金,並由
東慧公司撥款給原告,但東慧公司要求原告簽立
切結書,
承諾若台應公司因其它因素要求返還此筆醫療緊急救助金
時,原告須無條件金額退還東慧公司,再由東慧公司歸還
給台應公司。是此部分之款項並非薪資,東慧公司亦未曾
於原告受傷期間給付原告薪資。
(3)原告自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起至101年8月27日止,共20個月
無法工作,故原告得請求之工作收入損失合計1,701,120
元。
7、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原告因雙腳膝關節受傷,無法久站及蹲跪,而無法從事原
先工作,使得日後未來工作種類選擇嚴重受限,甚至對於
需長時間久站之服務餐飲業之工作都顯吃力。依據國立成
功大學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環境
暨職業醫學部鑑定
報告,原告減損勞動力之比例達百分之24,則以原告每年
有14個月收入計算,
迄原告65歲退休止,原告因勞動力減
損,而得一次請求賠償之金額為4,858,399元。
8、
精神慰撫金部分:
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並未釋出基本的誠意,連最
基本的一聲道歉與關心都沒有,且原告受傷後需忍受復健
之痛苦,更要擔心家庭經濟及將來工作問題,至今乘坐交
通工具亦有陰影,身體與精神均承當相當痛苦。是原告得
請求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
9、以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9,548,780元等語。
(三)
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48,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辯解::
(一)對於原告主張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原因、經過,及因此導
致原告受傷,被告邱建國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被告鴻
敏公司之受僱司機等事實,被告並不爭執,亦願意連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另就原告請求賠償各項目及金額答辯如下:
1、關於醫療費用部分:證明書費用並非必要之醫療費用,且
縱證明書費用係必要費用,原告又重複開立證明書9次,
應
難認均係必要費用,故原告對全部證書費用有爭執,其
餘醫療費用則不爭執。
2、關於車資部分:對於100年2月10日、100年8月29日、100
年12月2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2
日、100年12月16日之費用有爭執,因與復健及就診日期
不合;另對於103年5月19日之費用有爭執,因為原告只是
去開立證明書,其餘部分不爭執。
3、關於增加需要部分:對於原告請求輪椅、助行器、夾板、
ST扶手、低周波醫療用品費用部分,不爭執;對於微電腦
馬桶座費用有爭執,因原告如廁擦拭沒有問題;對於請求
洗頭費及餐費部分,均有爭執,蓋無論有無受傷,原告都
要支出餐費,醫院也回函表示原告毋庸支出洗頭費。
4、關於車輛損失部分:對於拖吊費用沒有爭執;對於請求報
廢損失108,333元部分,有爭執,蓋乙車車型之建議售價
為610,000元,原告以650,000元計算折舊
自屬無據,且原
告亦未扣除報廢所得金額。
5、關於看護費用部分:就住院期間看護費用66,000元部分不
爭執。就出院後20個月,共1,200,000元部分,有爭執,
蓋依原告100年1月28日出院之診斷證明書僅載明宜休養6
個月,奇美醫院100年11月7日之診斷證明書,則載明原告
之部分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照顧,暫定為6個月,兩者並
非一致,縱認原告出院後6個月,部分日常生活需他人照
顧,亦非需專人照顧,更未長達20個月,故原告請求出院
後之看護費用尚嫌無據。
6、關於薪資損失部分:依據長庚醫院100年1月28日診斷證明
書記載,原告宜休養約6個月,
是以自100年1月28日起算6
個月即至100年7月27日止,為原告無法工作之合理期間,
從而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原告不能工作之期間乃7個月。
退步言之,縱認原告於100年7月27日尚無法回到工作崗位
,然原告之定期工作契約乃至100年9月19日止,故原告僅
能請求至100年9月19日之薪資
損失賠償。又由原告之定期
工作契約觀之,原告之本薪為每月43,200元,自應以該數
額為計算基礎,至伙食費、交通津貼、加班費等,
核屬原
告出勤所得之津貼,不應計入不能工作之損失。況原告因
本件事故發生致其毋庸支付伙食費與交通費,故伙食費與
交通費自應扣除,始符損益相抵之法理。再因原告之僱用
人於原告受傷期間有給付330,000元,此金額應予扣除。
7、關於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依據醫院之回函,原告喪失勞動
能力達百分之24僅為目前之鑑定,並無證據證明原告已永
久喪失百分之24之勞動能力,故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應僅
能計算自100年9月19日原告
僱傭期間到期至今為止。又依
據醫院的回函,原告如果在手術後一年左右拔除鋼釘,一
般來講都可以完全恢復,本件原告一直遲延到103年10月
才取出內固定,將近遲延了2年,該2年期間自然會因內固
定影響肌力及相關的回復,故因此擴大之損害,自非
可歸
責於被告,原告對此損害的擴大應
與有過失。再者,原告
乃東慧公司派遣至台應公司之派遣人員,僅訂立一年之派
遣契約,本薪僅43,200元,又因年終獎金非固定薪資,則
原告主張以每月85,056元,每年14個月作為勞動能力減損
之計算基礎,顯非妥適。
8、關於慰撫金部分:原告未舉證其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泛
指被告態度不佳,受有痛苦,逕請求1,500,000元,與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顯不相當,應予酌減等語。
(三)並聲明:
1、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長庚醫院費用收據、診斷證
明書、奇美醫院收據、診斷證明書、復健科(部)治療
記錄
卡、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收據、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看護費用收據、
切結書、東慧公司103年7月31日
東慧(竹)字第00000000號函等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
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
調偵字第1753號、100年度營他字第89號、100年度核交字第
4254號、3426號業務過失傷害卷宗核閱無誤,
堪可信為真實
:
(一)被告邱建國受雇於被告鴻敏公司擔任聯結車司機。被告邱
建國於99年12月27日5時25分許,因執行職務,駕駛被告
鴻敏公司所有甲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至南下278公里處(於臺南市後壁區境內)時,本應注
意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
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
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
設置者,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分向限制線,用以劃
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而該處中央分隔
帶右側劃設有分向限制線,又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晨間
,道路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任何障礙物,視距
良好,依其智識、能力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精神不
濟而疏於注意上情,侵入內側車道並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
,致其所駕駛甲車之拖車與左側護攔發生擦撞,甲車車身
因而翻越中央分隔帶侵入對向車道。適原告駕駛乙車,沿
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在對向車道行駛,因閃
避不及而與甲車發生碰撞,並因此而受有右側後十字韌帶
撕裂、左側髕骨骨折等傷害。
(二)被告邱建國對上開交通事故之發生及原告所受上開傷害,
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被告應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負完全
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為00年0月0日出生。
(四)原告因上開傷害所支出之醫療費用,除證明書費用外,均
不爭執。
(五)原告因上開傷害所支出之車資,除100年2月10日、100年8
月29日、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9日、
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6日、103年5月19日所支出的
部分外,均不爭執。
(六)原告因上開傷害已增加支出輪椅、助行器、夾板共9,500
元,ST扶手1,400元,低周波醫療用品2,160元。
(七)乙車為00年5月出廠,乙車因本件交通事故經拖吊,支出
拖吊費用4,300元。
(八)原告於長庚醫院住院,共住院33天,每天看護費用支出為
2,000元,共66,000元,出院後每日以2,000元計算,半日
則以1,000元計算。
(九)原告自99年12月27日至101年8月27日未工作,未領薪資,
但有領330,000元的救助金。
(十)原告未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受僱人因執行
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第191條
之2本文、第188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
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
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大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
,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建國駕駛
甲車,本應履行上開行車義務,且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1份
附卷可稽(參見營他卷第22頁)
,顯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行駛
,以致撞擊乙車,並導致原告受有右側後十字韌帶撕裂、左
側髕骨骨折等傷害,足認被告邱建國確有過失,且被告邱建
國之過失與原告受有上開傷害間,亦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此
徵之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0000000號鑑定意
見書(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核交字第4254
號卷第3頁至第3頁背面)、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9號刑事
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益明。被告邱建國既因執行職務,不法侵
害原告之身體
法益,則其僱用人即被告鴻敏公司自應與被告
邱建國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主張之各項損
害賠償請求判斷如下:
(一)醫療(含證明書)費用部分:
1、按證明書費用雖非因侵權行為直接所受之損害,惟係被害
人為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因加害人
之侵權行為所引起,被害人是否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自
非無斟酌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
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就醫支
出醫療(含證明書)費用17,588元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收
據為證(詳見附表一),被告對其中非證明書費用並不爭
執。又被告對於原告有支出證明書費用雖不爭執,然主張
並無必要,而拒絕給付。查原告所受傷害,需持續進行治
療及復健,而原告於每次治療及復健後,身體狀態容有不
同,則原告陸續申請診斷證明書以明目前治療及復健狀態
,乃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且係因本件侵
權行為所引起,應得請求給付,是被告此部分
抗辯洵不可
採。本院審酌原告所支出之醫療(含證明書)費用,核屬
必要且相當,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含證明書)費用
17,588元,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車資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必須擔乘計程車前往長庚醫
院及奇美醫院就醫、復健,已支出車資70,620元等事實,
已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詳見附表二)。被告對於
其中100年2月10日、100年8月29日、100年12月2日、100
年12月5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
16日、103年5月19日之車資有爭執,其餘則不爭執。經查
,就100年8月29日、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9日、100
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6日車資部分,因原告有於100年
8月29日、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2日
、100年12月16日前往奇美醫院復健,有奇美醫院復健科
治療記錄卡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
),且原告請求之各趟車資,與原告其他日期前往奇美醫
院復健請求之車資亦屬相當,
堪認原告於上開日期所支出
之車資,應屬復健所需,而有必要,且屬相當。又就100
年2月10日車資部分,原告既主張係因於100年2月8日前往
長庚醫院就診時未帶健保卡,所以才於100年2月10日再前
往醫院繳費等語,顯見原告於100年2月10日所支出之車資
,純屬自己行為所致,原告既已請求100年2月8日之車資
,其再請求100年2月10日之車資,
即屬無據。再就100年
12月5日車資部分,因原告並無提出證據證明當日有前往
長庚醫院及奇美醫院就醫或復健;就103年5月19日車資部
分,依據長庚醫院當日之收據顯示,原告當日僅至醫院開
立證明書,而因證明書之開立並無急迫性,且一般均於就
醫時一併請求醫院開立,是應認此等部分車資均非必要。
是原告請求100年2月10日、100年12月5日、103年5月19日
之車資共6,780元部分,
洵屬無據。從而,原告得請求之
車資,合計應為63,840元。
(三)醫療器材相關輔具費用:
原告主張其住院期間需使用醫療器材等,已支出22,420元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及收據為證(詳見附表三)
。被告對其中電腦馬桶座、洗頭費用及餐費有爭執,其餘
則不爭執。經查,原告因骨折及十字韌帶破裂等傷害,經
長庚醫院進行固定及重建手術,則依其傷勢,使用動態膝
關節夾板、骨科輪椅、助行器、低週波醫療用品、ST扶手
等
予以輔助或減輕痛苦,應屬必要,是此部分請求核屬有
據,自應准許。次查,無法蹲踞會影響馬桶如廁動作,尚
不致於影響擦拭肛門;洗頭可以其他改良方式替代,尚不
需他人代理,因手部功能未受損,有奇美醫院101年6月27
日(101)奇醫字第2990號函附病情摘要附卷可稽(參見
本院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原告既可擦拭肛門,則使
用電腦馬桶座即無必要,又其手部功能既未受損,並有聘
請看護照顧(詳下述),亦無再專門請他人洗頭之必要。
再因原告不論有無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有無住院治療,均
需用餐而支出費用,況原告所提餐費收據乃牛肉麵店所開
立,顯見原告所食用者乃一般餐點,並非因醫療之需所特
別供應,則縱使原告於住院期間支出餐費,亦與本件交通
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電腦馬桶座、洗頭費及
餐費共9,360元,均屬無據。原告雖分別引用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2304號及95年度臺上字第2645號判決、89年
度臺上字第1485號判決為據,主張請求洗頭費用及餐費並
無不當。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304號之案例事實乃
被害人因頭部開刀而有理髮及洗髮之必要及急迫性,並也
維持原審認為洗頭係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須,而駁回其他
洗頭費用之見解;而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45號判決
之案例事實則為被害人受有左側骨盤骨折、近端脛骨骨折
、左側腳踝開放性骨折及左側腰神經嚴重受損等傷害,上
開判決雖
肯認洗頭費用之請求,但情節均與本件不同,不
得
比附援引。又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485號判決雖認
身體受不法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
伙食費,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等
語,然本件原告請求之餐費並非醫院提供醫療所需餐食之
伙食費,自無上開見解之適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有
未當。從而,原告得請求之醫療器材及輔具相關費用,合
計應為13,060元。
(四)看護費用部分:
1、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所
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
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
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
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
院89年臺上字第17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
(1)原告於99年12月27日至長庚醫院急診,並於當日住院及施
行固定及韌帶重建手術,100年1月11日轉復健科,接受藥
物及復健治療,100年1月28日出院,共住院33天,住院期
間需專人照護,目前仍須持續復健治療及宜休養6個月等
情,有長庚醫院100年1月28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參見
附民卷第63頁),而上開診斷證明書
所載「住院期間需專
人照護」,建議以全日照護為宜,避免進一步跌倒再造成
傷害,有長庚醫院101年4月9日(101)長庚院嘉字第263
號函、104年1月29日(104)長庚院嘉字第85號函在卷可
查(參見本院卷一第20頁、本院卷二第206頁】,堪認原
告住院期間應有專人全日看護之必要。而原告於住院期間
已支出看護費用66,000元,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此部分
之請求,應屬有據。
(2)原告出院後建議一個月內有半日看護照顧其日常生活,有
長庚醫院101年4月9日(101)長庚院嘉字第263號函在卷
可佐(參見本院卷一第20頁),堪認原告於出院後一個月
內,有半日看護照顧之必要。奇美醫院100年11月7日診斷
證明書雖記載原告自出院起需他人協助照顧,暫訂6個月
(參見附民卷第58頁),然所謂協助照顧未必等同有看護
必要,且原告既於長庚醫院進行手術,自以長庚醫院醫師
較熟悉原告之手術及復原狀況,此觀奇美醫院101年6月27
日(101)奇醫字第2990號函亦覆稱:因原告手術後非立
即至該院就診,無法判定所需之看護期間及程度等語(參
見本院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亦明,是原告出院後應受
看護之時間及程度,自應以長庚醫院上開函文為準。至於
原告雖主張其出院後尚有受全日看護20個月之必要
云云,
然於超過上開期間之範圍,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
自難憑採
。本院審酌原告出院後一個月內,仍有半日看護照顧之必
要,且兩造已
合意以全日2,000元、半日1,000元計算看護
費用,此計價基準亦未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等情,認原告出
院後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看護費用,應為30,000元【計算式
:1,000(元)×30(日)=30,000(元)】。
(3)從而,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用合計為96,000元。
(五)乙車拖吊費用及損失部分:
1、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
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次按物被不法毀損後,僅須其物之價額減少
,即須賠償其所減少之價額。至其物有無修理及其修理費
有無實際支出,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37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支出乙車拖吊費用4,300元等
事實,業經認定如前,本院審酌此部分費用乃因本件交通
事故所引起,且屬必要,被告自應賠償。又乙車為00年5
月出廠,領牌日為89年5月5日,該車型領牌當時之建議售
價為610,000元,因本件交通事故報廢而獲得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給付之回收獎勵金1,000元等事實,有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行政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汽車
各項異動申請書、照片、寶嘉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
18日寶嘉101字第24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嘉義市監理站101年8月23日嘉監義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含附件)在卷可佐(參見附民卷第16頁至第19頁、本院
卷一第98頁、第131頁至第133頁),堪可信為真實。原告
雖主張乙車購買時之價格為650,000元,然未舉證以實其
說,
尚難憑採。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則
乙車自出廠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日止,已超過耐用年數,
僅餘殘價,依平均法計算【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乙車本仍有殘價101,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卻因本件交通事故報廢而使價值為零,減少之價額
即為101,667元。至於乙車因報廢所得之回收獎勵金,乃
配合國家資源回收政策所得,與本件交通事故並非出於同
一原因,並無損益相抵之適用,是被告辯稱應予扣除云云
,應有誤會。因乙車為詹麗珠所有,且詹麗珠已將乙車損
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債權讓
與契約書附卷可稽(參見附民卷第16頁、本院卷一第41頁
)。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乙車之拖吊費用及損失,
合計為105,967元。
(六)工作收入損失部分:
1、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
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
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又
所稱之「所失利益
」,固非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
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
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
定性始得稱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895號、93年度
臺上字第122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
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
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
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
務
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
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
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
之,其給付名稱為何?
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
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
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
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
臺上字第16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績效獎金,乃雇主
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
勵、恩惠性之給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最高法
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
(1)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右側後十字韌帶撕裂、左側髕骨
骨折等傷害,業經認定如前,則在一般情形下,除施以手
術外,另需經由復健、門診治療、休養等,以回復交通事
故發生前之狀態,則其勢必有相當期間無法工作。據此,
原告因此無法工作而有工作收入之損失,自與被告邱建國
之過失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2)原告固主張其受傷前受僱於東慧公司,每月工作收入85,0
56元等語。惟原告受聘於東慧公司,同意由東慧公司派遣
至台應公司擔任客服工程師,派遣期間自99年9月20日起
至100年9月19日止,薪資為每月本薪43,200元,免稅伙食
費1,800元,交通津貼15,000元,合計60,000元,有定期
工作契約在卷可佐(參見附民卷第61頁)。又依據原告提
出之薪資資料(參見附民卷第69頁至第70頁),可知原告
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99年10月至12月(計薪期間為99年
9月26日至99年12月25日)的工作收入,分別為90,451元
、85,820元、78,898元。經審酌原告與東慧公司之工作契
約已明定每月均給付免稅伙食費及交通津貼,且薪資資料
亦顯示原告此3個月均有相當之加班時數而領取加班費,
顯見此等津貼或費用,均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係在
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核屬勞動基準法所定義
之工資,亦屬原告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可得預期之利益。尤其所謂之伙食費及交通津貼,已屬整
體薪資之一部,自不因原告未支出伙食費或交通費用,即
不予給付。此徵之東慧公司聲明稿亦記載:原告為東慧公
司派駐之月薪制人員,全薪由台應公司核定為底薪加伙食
費加交通津貼為60,000元,伙食費及交通津貼不會因不來
上班而減少;原告任職期間有持續加班之事,且依據台應
公司之工作量,仍有持續加班之需要等語(參見本院卷一
第42頁)益明。至於所謂之績效獎金,原屬於獎勵、恩惠
性之給予,上開工作契約既未約定,上開薪資資料亦僅有
99年10月列入,是難認同時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
經常性」,顯非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亦非原告依已
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復參
以員工不時因故而有請假之需求等情,是經扣除原告於99
年10月領取之績效獎金13,667元,及於99年12月因請假遭
扣除之4,096元後,原告之平均月薪應可認定為79,135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應按全部收入計算,
被告則辯稱應僅按本薪計算云云,均有未洽,難以憑採。
(3)原告雖主張其受傷後20個月無法工作云云,然依據長庚醫
院100年1月28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目前仍須持續復健
治療及宜休養約6個月等語(參見附民卷63頁),堪認原
告於住院期間33日及100年1月28日出院後休養期間6個月
內,無法工作,且此期間仍在上開工作契約所約定之派遣
期間內。至於休養期間過後,原告有無完全能力從事原來
工作,乃勞動能力減損問題,與能否工作獲取收入之認定
無關。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上
開主張,於超過213日(即99年12月27日至100年7月28日
)之範圍內,即無所據。據此,依據每月79,135元計算,
原告因受傷損失之工作收入,合計為561,859元【計算式
:79,135(元)×213/30=561,859(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
(4)被告雖辯稱東慧公司於原告受傷期間有給付原告金錢,故
原告並非完全無工作收入云云。然原告於100年6月14日、
100年7月19日分別簽立切結書,均表明:原告收到東慧公
司給付之緊急醫療救助金,該救助金乃協助職災人員於醫
療期間緊急使用,以彌補勞工保險、商業保險審核保險費
用撥補之時間差,可暫時作為員工經濟上之支援;台應公
司先以醫療緊急救助金申請撥款由東慧公司提供予原告,
待原告勞保及團保申請薪資補助費用核撥時,再將醫療緊
急救助金返還東慧公司,並由東慧公司返還予台應公司;
若台應公司願多支付原告此筆醫療緊急救助金作為療養之
用,則此醫療緊急救助金直接轉換為療養金,原告無須返
還;台應公司要求返還時,原告需全額退還等語(參見本
院卷一第43頁、第44頁),東慧公司101年6月27日東慧(
管)字第00000000號函亦同此旨(參見本院卷一第107頁
),顯見上開金錢乃緊急救助金性質,非提供勞務所得報
酬,亦非原告所當然保有,自不得視為原告於受傷期間所
得工作收入。縱使台應公司不要求返還,亦屬台應公司本
於與東慧公司或原告間之關係,所為恩惠給付,並非在減
輕被告之賠償責任,亦非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出於同一原因,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
並不因受領上開緊急救助金而減少,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從而,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工作收入損失,應扣除上開
救助金云云,應有誤會,難以憑採。
3、從而,原告得請求之工作收入損失,應為561,859元。
(七)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1、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
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856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
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
、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
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394號
判例意旨參照)。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
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
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
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
標準(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987號判例意旨參照)。倘
被害人身體健康被侵害,致原依其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
態、專門技能可從事之工作,因此無法從事或受有限制者
,則縱其仍可從事其他工作,亦
難謂其勞動能力未有減損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1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通常
情形,不同時地工作所取得之收入,
非不得斟酌為被害人
勞動能力之收入(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453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
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
款以外之給與,其第二款所規定之獎金係指:年終獎金、
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
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是依上開有關規定
,年終獎金並非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之工資之一種(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96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
院固得就
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
之鑑定意見,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
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
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
裁判
之依據,
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
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最高法院79
年臺上字第540號判例意旨參照)。
2、經查:
(1)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進行
原告工作能力減損鑑定,結果為:經職業醫學科門診及工
作能力評估門診,進行疾病診斷、功能性評估、身體檢查
、臨床檢查,復考量原告受傷前為設備工程師,工作內容
包括設備裝置、保養及維修,工作時必須經常走動使用蹲
姿維修機台,或是攀爬工作梯維修儀器,搬運之零件約20
公斤,機台約50公斤,屬於重度操作負重。除考量美國醫
學會從醫學觀點評量個案的「全人損傷百分比」外,
參酌
原告受傷時之「賺錢能力」、「職業特性」與「年齡」因
素,綜合計算統整個人失能百分比為百分之24,有成大醫
院環境職業及醫學部工作能力減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
參見本院卷二第216頁至第218頁)。本院審酌成大醫院為
我國知名醫學中心,環境暨職業醫學部則為職業疾病診斷
之專業單位,所屬醫師應均具備職業疾病及勞動能力診斷
之專業學識經驗,又上開鑑定意見係鑑定人參酌本院檢送
之卷證資料,並通知原告到院進行診斷後,綜合全部資料
所出具,核已詳細敘明鑑定經過、依據及結論,並無不合
理之處,自堪採認。
(2)被告雖辯稱上開鑑定僅是目前狀態,無法證明原告乃永久
減損工作能力,且因原告延遲除去內固定,故對於損害之
擴大與有過失云云。然而,原告經復健治療滿一年以上,
仍殘存有肌力不足及角度受限情形,後續之功能進步有限
,可認定為不可回復之功能減損;原告自103年11月7日至
104年1月9日復健治療計9次,雙膝關節活動角度不易再恢
復,右與左膝關節活動角度分別為100度與90度;骨折術
後,拔除內固定,經6週以上積極復健,如角度仍無法改
善,確實不易再進步;原告延遲移除鋼釘,對其膝關節活
動角度之恢復,應無具體影響,分別有奇美醫院101年6月
27日(101)奇醫字第2990號函、104年1月26日(104)奇
醫字第412號函附病情摘要、104年1月9日診斷證明書、長
庚醫院103年9月14日(103)長庚院嘉字第732號、104年7
月20日(104)長庚院嘉字第619號函在卷
可參(參見本院
卷一第105頁至第106頁、本院卷二第158頁、第192頁、第
199頁至第200頁、本院卷三第15頁)。由上可知,依據目
前醫學知識、經驗及能力進行診斷,原告確實受有永久不
可回復之工作能力減損,且與其延遲移除內固定無關。至
於奇美醫院104年1月26日(104)奇醫字第412號函雖有表
示:移除鋼釘,依專業經驗,是有機會進步增加活動角度
等語,然亦一併敘明:此必須依內固定位置而異,因原告
在他院手術及拔除鋼釘,此部分應由原手術醫師判定等語
(本院卷二第199頁至第200頁),顯見該函乃僅就一般情
形而為論述,為原告進行手術之長庚醫院既已就原告情形
表明如上,自應以長庚醫院之判斷為準。又成大醫院102
年1月3日成附醫復字第0000000000號及102年3月21日成附
醫復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固記載:原告
X光顯示膝關節無明顯退化,左側髕骨折癒合良好,髕骨
與後方的股骨之間的關節保存良好,目前彎曲膝蓋時鋼釘
會刺激皮下組織造成疼痛,只要移除內固定,就不會阻擾
左膝關節活動,一般而言,可完全恢復,建議魏員找骨科
處理;照醫療常理而言,骨折滿一年可拔除內固定,當初
長庚醫院100年9月27日骨科之診斷書有註明鋼釘固定一年
後(即101年1月),建議拔除鋼釘,據此原告已有所延遲
,年輕人髕骨骨折若無併發症,並不會導致膝關節功能受
損;原告左側髕骨骨折癒合良好,移除髕骨內固定在本院
需住院3-4天,出院時一般不用使用拐杖即可行走(此乃
詢問本院骨科醫師所得之答覆);建議原告拿掉內固定,
對其生活品質有很大幫助;原告左側髕骨骨折,由X光顯
示膝關節無明顯退化,左側髕骨癒合良好,髕骨與後方的
股骨之間的關節保存良好;就行醫經驗,部分病患只要髕
骨癒合良好,醫生甚至於半年至一年間即移除固定,有些
人目前已可跑步或打籃球,至少不影響工作;在目前的健
保醫療體系下,簡單的髕骨骨折獲得適當的治療,很少有
殘障存留,相關之意見可詢問骨科醫師等語(參見本院卷
一第160頁至第163頁、第177頁至第180頁)。惟上開鑑定
意見乃表示原告骨折癒合良好,膝關節未受損,是因鋼釘
刺激皮下組織造成疼痛,而阻擾左膝關節活動,顯見內固
定本身並未影響關節活動,則是否延遲移除內固定,實與
骨頭及關節本身無影響。又上開意見乃成大醫院復健部醫
師未親自診斷下,僅就原告病歷所為判斷,且依上開鑑定
意見,原告於移除內固定後,因不會有內固定刺激之疼痛
感,膝關節應可正常活動,然原告於移除內固定後,經奇
美醫院進行復健,膝關節活動角度仍未能完全恢復,業經
論述如前,顯見上開鑑定意見與原告之實際狀況不符,而
難憑採,被告據以辯稱原告延遲移除固定物而擴大損害云
云,自有未當。從而,被告上開所辯,應有誤會,難以憑
採。
(3)原告固主張其於東慧公司每年保證可獲得14個月薪資云云
,東慧公司於100年10月26日所出具之服務證明書亦記載
原告年薪為一年(含獎金)14個月之語(參見附民卷第62
頁),惟此並未記載於上開工作契約,且所謂獎金本非當
然具有經常性給與之性質,亦非所有公司均會給與獎金。
復參以原告任職於東慧公司僅有數月等情,自不能以原告
短暫任職於東慧公司可得計算之年薪,執為其在通常情形
下可能取得收入之標準,是仍應以一般公司之年薪12個月
為準。又原告於受傷前曾任職於台積電公司擔任工程師,
於94年至97年申報所得約為800,000元至900,000元,有離
職證明書、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薪資所得扣繳憑
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整體薪酬彙總表、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附卷可稽(
參見本院卷一第76頁、第78頁至第81頁、第83頁、第85頁
),任職於東慧公司平均月薪則為79,135元之事實,則經
認定如前。本院審酌一般公司無如台積電公司良好之分紅
及獎金制度,原告所提之薪資職能報告則顯示半導體設備
工程師學歷為大學畢業、工作年資在7至9年者,月薪約為
55,000元(參見本院卷二第40頁),又原告為大學電子工
程學系畢業,有學士學位證書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一第
45頁),具有相當工作經驗,且於我國居於工程師職位者
,通常可獲得相當薪資,以及原告受傷當時實際獲得之薪
資,亦能相當程度反應原告依其勞動能力所能獲得之收入
等情,認原告任職東慧公司之平均月薪79,135元,應屬其
於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是以此作為計算原告勞動
能力減損所受損害之依據,應屬適當。據此,自100年7月
29日(99年12月27日至100年7月28日,乃工作收入損失範
圍)起至原告65歲退休日即125年3月2日為止,原告因減
損勞動能力百分之24所得一次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71
8,259元【計算式:((949,620×16.00000000)+(949,
620×0.00000000)×(16.00000000-00.00000000))×
24/100=3,718,2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中
16.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4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6.00
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
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17/366=0.00000000)
】。
(4)從而,原告因勞動能力受損,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
為3,718,259元。
(八)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慰藉金之賠償,以
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
參照)。
2、本院審酌原告於事故發生後,受有右側後十字韌帶撕裂及
左側髕骨骨折等傷害,又經手術治療及復健等情,堪認原
告所受傷害程度非輕。復參以原告受傷之部位,勢必造成
生活、就業之不便等情,足認原告之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
,是其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顯屬有據。又原告為
大學畢業,已婚,98、99年度所得分別為347,702元、342
,091元,名下有總價2,693,908元之財產;自99年9月20日
起至101年8月31日止,投保勞保於東慧公司,投保薪資為
43,900元,職業為工程師。被告邱建國則為國中畢業,已
婚,98、99年度所得分別為634,277元、208,800元,名下
有總價842,262元之財產,自98年11月4日起,投保勞保於
被告鴻敏公司,投保薪資為17,4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
陸續調整投保薪資至17,880元以上;被告鴻敏公司資本總
額為25,000,000元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本院據以斟酌原告與被告邱建
國之學歷、身分地位、家庭情形,及兩造之財產狀況,並
考量原告經多次治療、復健及手術,尚不能完全回復健康
,堪認其身心均受有相當煎熬及痛苦,被告邱建國之加害
程度亦顯然非輕等一切情形,認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
害,應以300,000元為相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不應准許。
(九)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
為4,876,573元【計算式:17,588+63,840+13,060+96,
000+105,967+561,859+3,718,259+300,000=4,876,5
73(元)】。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
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
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從而,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被告鴻敏公司自101年1月26日起,被告邱建國
自101年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七、綜上各節,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4,876,573元,及被告鴻敏公司自101年1月26日起,被告
邱建國自101年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
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勝訴部分占原告全部請求
金額之比例,
爰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附表一(醫療費用部分)
┌──┬────┬────────┬───────┬────┬──────────┬──────────┐
│編號│ 單位 │ 就醫日期 │ 金額 │ 證據 │ 證據所在 │ 備註 │
│ │ │ (民國) │(新臺幣:元)│ │ │ │
├──┼────┼────────┼───────┼────┼──────────┼──────────┤
│ 1 │長庚醫院│99年12月27日至 │6,586 │收據1張 │附民卷第7頁 │含證明書費550元 │
│ │ │100年1月28日 │ │ │ │ │
├──┼────┼────────┼───────┼────┼──────────┼──────────┤
│ 2 │同上 │100年2月8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7頁背面上方 │收據開立日期為100年2│
│ │ │ │ │ │ │月10日 │
├──┼────┼────────┼───────┼────┼──────────┼──────────┤
│ 3 │同上 │100年2月8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7頁背面下方 │收據開立日期為100年2│
│ │ │ │ │ │ │月10日 │
├──┼────┼────────┼───────┼────┼──────────┼──────────┤
│ 4 │同上 │100年2月15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8頁上方 │ │
├──┼────┼────────┼───────┼────┼──────────┼──────────┤
│ 5 │同上 │100年2月15日 │15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8頁下方 │證明書費150元 │
├──┼────┼────────┼───────┼────┼──────────┼──────────┤
│ 6 │同上 │100年3月8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8頁背面上方 │ │
├──┼────┼────────┼───────┼────┼──────────┼──────────┤
│ 7 │同上 │100年3月8日 │15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8頁背面下方 │證明書費150元 │
├──┼────┼────────┼───────┼────┼──────────┼──────────┤
│ 8 │同上 │100年4月12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9頁上方 │ │
├──┼────┼────────┼───────┼────┼──────────┼──────────┤
│ 9 │同上 │100年4月12日 │36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9頁下方 │含證明書費200元 │
├──┼────┼────────┼───────┼────┼──────────┼──────────┤
│ 10 │同上 │100年7月5日 │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9頁背面上方 │ │
├──┼────┼────────┼───────┼────┼──────────┼──────────┤
│ 11 │同上 │100年7月5日 │7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9頁背面下方 │含證明書費200元 │
├──┼────┼────────┼───────┼────┼──────────┼──────────┤
│ 12 │同上 │100年9月27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0頁上方 │ │
├──┼────┼────────┼───────┼────┼──────────┼──────────┤
│ 13 │同上 │100年9月27日 │2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0頁下方 │證明書費200元 │
├──┼────┼────────┼───────┼────┼──────────┼──────────┤
│ 14 │奇美醫院│100年3月1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1頁上方 │ │
├──┼────┼────────┼───────┼────┼──────────┼──────────┤
│ 15 │同上 │100年3月30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1頁下方 │ │
├──┼────┼────────┼───────┼────┼──────────┼──────────┤
│ 16 │同上 │100年4月20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2頁上方 │ │
├──┼────┼────────┼───────┼────┼──────────┼──────────┤
│ 17 │同上 │100年5月13日 │3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2頁下方 │含證明書費220元 │
├──┼────┼────────┼───────┼────┼──────────┼──────────┤
│ 18 │同上 │100年6月3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2頁背面上方│ │
├──┼────┼────────┼───────┼────┼──────────┼──────────┤
│ 19 │同上 │100年6月24日 │3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2頁背面下方│含證明書費220元 │
├──┼────┼────────┼───────┼────┼──────────┼──────────┤
│ 20 │同上 │100年7月15日 │3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3頁上方 │含證明書費220元 │
├──┼────┼────────┼───────┼────┼──────────┼──────────┤
│ 21 │同上 │100年8月5日 │1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3頁下方 │ │
├──┼────┼────────┼───────┼────┼──────────┼──────────┤
│ 22 │同上 │100年8月26日 │1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3頁背面上方│ │
├──┼────┼────────┼───────┼────┼──────────┼──────────┤
│ 23 │同上 │100年9月23日 │3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3頁背面下方│含證明書費220元 │
├──┼────┼────────┼───────┼────┼──────────┼──────────┤
│ 24 │同上 │100年10月17日 │1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4頁上方 │ │
├──┼────┼────────┼───────┼────┼──────────┼──────────┤
│ 25 │同上 │100年11月7日 │29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4頁下方 │含證明書費170元 │
├──┼────┼────────┼───────┼────┼──────────┼──────────┤
│ 26 │同上 │100年11月28日 │1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15頁 │ │
├──┼────┼────────┼───────┼────┼──────────┼──────────┤
│ 27 │同上 │101年1月2日 │290 │收據1張 │本院卷一第28頁下方 │含證明書費170元 │
├──┼────┼────────┼───────┼────┼──────────┼──────────┤
│ 28 │同上 │101年2月10日 │29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8頁背面上方│含證明書費170元 │
├──┼────┼────────┼───────┼────┼──────────┼──────────┤
│ 29 │同上 │101年3月7日 │2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8頁背面下方│含證明書費120元 │
├──┼────┼────────┼───────┼────┼──────────┼──────────┤
│ 30 │同上 │101年3月30日 │2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9頁上方 │含證明書費120元 │
├──┼────┼────────┼───────┼────┼──────────┼──────────┤
│ 31 │同上 │101年4月20日 │2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9頁下方 │含證明書費120元 │
├──┼────┼────────┼───────┼────┼──────────┼──────────┤
│ 32 │長庚醫院│103年5月19日 │150 │收據1張 │本院卷三第21頁上方 │證明書費150元 │
├──┼────┼────────┼───────┼────┼──────────┼──────────┤
│ 33 │同上 │103年9月16日 │33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1頁下方 │ │
├──┼────┼────────┼───────┼────┼──────────┼──────────┤
│ 34 │同上 │103年10月15日至 │1,605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2頁 │ │
│ │ │103年10月17日 │ │ │ │ │
├──┼────┼────────┼───────┼────┼──────────┼──────────┤
│ 35 │同上 │103年10月28日 │1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3頁下方 │證明書費100元 │
├──┼────┼────────┼───────┼────┼──────────┼──────────┤
│ 36 │同上 │103年10月28日 │24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3頁上方 │ │
├──┼────┼────────┼───────┼────┼──────────┼──────────┤
│ 37 │奇美醫院│103年5月14日 │48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4頁上方 │ │
├──┼────┼────────┼───────┼────┼──────────┼──────────┤
│ 38 │同上 │103年5月17日 │387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4頁下方 │ │
├──┼────┼────────┼───────┼────┼──────────┼──────────┤
│ 39 │同上 │103年11月7日 │6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5頁上方 │含證明書費120元 │
├──┼────┼────────┼───────┼────┼──────────┼──────────┤
│ 40 │同上 │103年12月5日 │50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5頁下方 │ │
├──┼────┼────────┼───────┼────┼──────────┼──────────┤
│ 41 │同上 │104年1月9日 │620 │收據1張 │同上卷第26頁 │含證明書費120元 │
├──┴────┴────────┴───────┴────┴──────────┴──────────┤
│證書費3,690+非證書費13,898,合計17,588(元) │
└───────────────────────────────────────────────────┘
附表二(車資部分)
┌──┬───────┬───────┬───────┬──────────┐
│編號│ 日期 │ 金額 │ 證據 │ 證據所在 │
│ │ (民國) │(新臺幣:元)│ │ │
├──┼───────┼───────┼───────┼──────────┤
│ 1 │100年2月8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附民卷第21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2 │100年2月8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1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3 │100年2月10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1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4 │100年2月10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1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5 │100年2月15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1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6 │100年2月15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1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7 │100年3月1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8 │100年3月1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9 │100年3月2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10 │100年3月2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11 │100年3月4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12 │100年3月4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2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13 │100年3月8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14 │100年3月8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15 │100年3月9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16 │100年3月9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17 │100年3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18 │100年3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3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19 │100年3月23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20 │100年3月23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21 │100年3月25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22 │100年3月25日 │13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23 │100年3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24 │100年3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4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25 │100年4月1日 │1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26 │100年4月1日 │1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27 │100年4月6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28 │100年4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29 │100年4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30 │100年4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5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31 │100年4月12日 │1,7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32 │100年4月12日 │1,7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33 │100年4月13日 │1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34 │100年4月13日 │1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35 │100年4月15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36 │100年4月1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6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37 │100年4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38 │100年4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39 │100年4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40 │100年4月22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41 │100年4月27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42 │100年4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43 │100年4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44 │100年4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45 │100年5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46 │100年5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47 │100年5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48 │100年5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49 │100年5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50 │100年5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51 │100年5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52 │100年5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53 │100年5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54 │100年5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55 │100年5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56 │100年5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57 │100年5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58 │100年5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59 │100年5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60 │100年5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 │
│ │ │ │據1張 │ │
├──┼───────┼───────┼───────┼──────────┤
│ 61 │100年6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62 │100年6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63 │100年6月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64 │100年6月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65 │100年6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66 │100年6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67 │100年6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68 │100年6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69 │100年6月1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70 │100年6月1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71 │100年6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72 │100年6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73 │100年6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背面頁上方│
│ │ │ │據1張 │ │
├──┼───────┼───────┼───────┼──────────┤
│ 74 │100年6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75 │100年6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76 │100年6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77 │100年6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78 │100年6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79 │100年7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80 │100年7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81 │100年7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82 │100年7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83 │100年7月5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84 │100年7月5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85 │100年7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86 │100年7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87 │100年7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88 │100年7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89 │100年7月15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90 │100年7月15日 │145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91 │100年7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92 │100年7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 93 │100年7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94 │100年7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95 │100年7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 96 │100年7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97 │100年7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 98 │100年7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 99 │100年8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00 │100年8月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01 │100年8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02 │100年8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03 │100年8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04 │100年8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05 │100年8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06 │100年8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07 │100年8月1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08 │100年8月1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09 │100年8月1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10 │100年8月1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11 │100年8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12 │100年8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13 │100年8月2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14 │100年8月2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15 │100年8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1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16 │100年8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1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17 │100年9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1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18 │100年9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1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19 │100年9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1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20 │100年9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21 │100年9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22 │100年9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23 │100年9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24 │100年9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25 │100年9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2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26 │100年9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27 │100年9月2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28 │100年9月2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29 │100年9月27日 │1,7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30 │100年9月27日 │1,65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31 │100年9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3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32 │100年9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4頁 │
│ │ │ │據1張 │ │
├──┼───────┼───────┼───────┼──────────┤
│133 │100年10月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4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34 │100年10月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4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35 │100年10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4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36 │100年10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37 │100年10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38 │100年10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39 │100年10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40 │100年10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41 │100年10月2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5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42 │100年10月2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43 │100年10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44 │100年10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45 │100年10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46 │100年10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47 │100年10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6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48 │100年10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7頁 │
│ │ │ │據1張 │ │
├──┼───────┼───────┼───────┼──────────┤
│149 │100年11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7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50 │100年11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7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51 │100年11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7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52 │100年11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53 │100年11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54 │100年11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55 │100年11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56 │100年11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57 │100年11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8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58 │100年11月1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59 │100年11月2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60 │100年11月2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61 │100年11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62 │100年11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63 │100年11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9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64 │100年11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0頁 │
│ │ │ │據1張 │ │
├──┼───────┼───────┼───────┼──────────┤
│165 │100年12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1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66 │100年12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1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67 │100年12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1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68 │100年12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1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69 │100年12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1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70 │100年12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2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71 │100年12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2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72 │100年12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2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73 │100年12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2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74 │100年12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53頁 │
│ │ │ │據1張 │ │
├──┼───────┼───────┼───────┼──────────┤
│175 │101年1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本院卷一第31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76 │101年1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77 │101年1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78 │101年1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79 │101年1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80 │101年1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81 │101年1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82 │101年1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83 │101年1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84 │101年1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85 │101年1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86 │101年1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87 │101年2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88 │101年2月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89 │101年2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90 │101年2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91 │101年2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92 │101年2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93 │101年2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194 │101年2月2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195 │101年2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196 │101年2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197 │101年2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198 │101年2月2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199 │101年3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00 │101年3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201 │101年3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02 │101年3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203 │101年3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204 │101年3月1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205 │101年3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06 │101年3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207 │101年3月1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08 │101年3月1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209 │101年3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210 │101年3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211 │101年3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12 │101年3月28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213 │101年3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14 │101年3月3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背面 │
│ │ │ │據1張 │ │
├──┼───────┼───────┼───────┼──────────┤
│215 │101年4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16 │101年4月2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217 │101年4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18 │101年4月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219 │101年4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220 │101年4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8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221 │101年4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22 │101年4月1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中間 │
│ │ │ │據1張 │ │
├──┼───────┼───────┼───────┼──────────┤
│223 │101年4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24 │101年4月16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上方│
│ │ │ │據1張 │ │
├──┼───────┼───────┼───────┼──────────┤
│225 │101年4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中間│
│ │ │ │據1張 │ │
├──┼───────┼───────┼───────┼──────────┤
│226 │101年4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9頁背面下方│
│ │ │ │據1張 │ │
├──┼───────┼───────┼───────┼──────────┤
│227 │101年4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228 │101年4月23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40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229 │103年5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本院卷三第27頁左下方│
│ │ │ │據1張 │ │
├──┼───────┼───────┼───────┼──────────┤
│230 │103年5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31 │103年5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32 │103年5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7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33 │103年5月19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34 │103年5月19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35 │103年9月16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36 │103年9月16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8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37 │103年10月15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38 │103年10月17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39 │103年10月28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40 │103年10月28日 │1,60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29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41 │103年11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42 │103年11月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43 │103年11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44 │103年11月1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0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45 │103年11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46 │103年11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47 │103年11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48 │103年11月2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1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49 │103年12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50 │103年12月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51 │103年12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52 │103年12月5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2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53 │103年12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54 │103年12月1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55 │103年12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56 │103年12月2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3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57 │103年12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58 │103年12月2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59 │103年12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60 │103年12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4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61 │104年1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62 │104年1月9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63 │104年1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64 │104年1月10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5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65 │104年1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左下方 │
│ │ │ │據1張 │ │
├──┼───────┼───────┼───────┼──────────┤
│266 │104年1月17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左上方 │
│ │ │ │據1張 │ │
├──┼───────┼───────┼───────┼──────────┤
│267 │104年1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右下方 │
│ │ │ │據1張 │ │
├──┼───────┼───────┼───────┼──────────┤
│268 │104年1月24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6頁右上方 │
│ │ │ │據1張 │ │
├──┼───────┼───────┼───────┼──────────┤
│269 │104年1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左方 │
│ │ │ │據1張 │ │
├──┼───────┼───────┼───────┼──────────┤
│270 │104年1月31日 │140 │免用統一發票收│同上卷第37頁右方 │
│ │ │ │據1張 │ │
├──┼───────┼───────┼───────┼──────────┤
│ │ │合計70,620 │ │ │
└──┴───────┴───────┴───────┴──────────┘
附表三(醫療器材等部分)
┌──┬──────┬───────┬─────────┬───────┬─────┐
│編號│ 日期 │ 金額 │ 項目 │ 證據 │ 證據所在 │
│ │ (民國) │(新臺幣:元)│ │ │(附民卷)│
├──┼──────┼───────┼─────────┼───────┼─────┤
│ 1 │100年1月3日 │5,000 │動態膝關節夾板 │統一發票1張 │第54頁上方│
├──┼──────┼───────┼─────────┼───────┼─────┤
│ 2 │100年1月15日│3,900 │骨科輪椅 │統一發票1張 │第54頁中間│
├──┼──────┼───────┼─────────┼───────┼─────┤
│ 3 │100年1月15日│600 │助行器 │統一發票1張 │第54頁中間│
├──┼──────┼───────┼─────────┼───────┼─────┤
│ 4 │99年12月30日│200 │洗頭 │免用統一發票收│第54頁下方│
│ │ │ │ │據1張 │ │
├──┼──────┼───────┼─────────┼───────┼─────┤
│ 5 │100年1月23日│2,160 │醫療用品(低週波)│收據1張 │第54頁背面│
│ │ │ │1組 │ │ │
├──┼──────┼───────┼─────────┼───────┼─────┤
│ 6 │100年1月22日│9,000 │電腦馬桶座 │免用統一發票收│第5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7 │100年1月22日│1,400 │ST扶手(數量:2) │免用統一發票收│第55頁上方│
│ │ │ │ │據1張 │ │
├──┼──────┼───────┼─────────┼───────┼─────┤
│ 8 │100年1月3日 │160 │有志牛肉麵店餐費(│免用統一發票收│第55頁下方│
│ │ │ │數量:2) │據1張 │ │
├──┼──────┼───────┼─────────┼───────┼─────┤
│ │ │合計22,42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