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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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