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卿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
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
可稽,
惟原
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