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國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再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支票1紙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刊登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9月28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1年3月2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業據本院
依職權
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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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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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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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精法精密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3月11日 │449,821元 │GH0000000 │ │
│ │限公司陳翎芳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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