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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國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再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刊登新聞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0年 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0年9月28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1年3月2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精法精密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3月11日 │449,821元 │GH0000000 │ │ │ │限公司陳翎芳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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