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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超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代 理 人 陳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科管實業有限公司溫│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100年10月1日 │518,938元 │DD0000000 │ │ │ │玉錦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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