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景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梁惠美
代 理 人 姜鳳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6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
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3日屆滿(原應於4
月22日屆滿,因
適逢該日為星
期日,故順延至
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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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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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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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11月30日 │26,355元 │HN0000000 │ │
│ │限公司許福山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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