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禹治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益
代 理 人 顏秀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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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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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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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禹治森營造有│土地銀行東│100年7月20日│84,000元 │CXA0000000│
│ │限公司陳清益│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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