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盛裕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朝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
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刊登新聞紙
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18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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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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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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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豪丞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 │ 293,007元│AA0000000 │
│ │限公司楊惠生 │東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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