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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蘇永瑞即三勝發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 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加展企業有限公司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0年10月20日 │137,616元 │CS0000000 │ │ │ │龔秀治 │興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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