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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芯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 12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於10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 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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