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松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炎生
代 理 人 李雪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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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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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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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翾豐有限公司林百│聯邦商業銀行富強分│100年10月31日 │41,465元 │UA0000000 │ │
│ │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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