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俊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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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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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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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輝鞋業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 │101年1月31日 │48,280元 │EA0000000 │ │
│ │陳輝龍 │安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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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謝忠翰 │彰化商業銀行 │101年2月28日 │89,000元 │HN0000000 │ │
│ │ │北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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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黃信暉 │京城商業銀行 │101年2月10日 │27,970元 │0000000 │ │
│ │ │安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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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吳金營 │第一商業銀行 │101年1月31日 │7,290元 │DA0000000 │ │
│ │ │安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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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凃炎樹 │京城商業銀行 │101年2月29日 │19,100元 │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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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愛力達鞋業 │萬泰商業銀行 │101年3月10日 │41,600元 │AE0000000 │ │
│ │黃俊欽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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