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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俊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南輝鞋業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 │101年1月31日 │48,280元 │EA0000000 │ │ │ │陳輝龍 │安平分行 │ │ │ │ │ ├──┼─────────┼─────────┼───────┼─────────┼────────┼──┤ │002 │謝忠翰 │彰化商業銀行 │101年2月28日 │89,000元 │HN0000000 │ │ │ │ │北台南分行 │ │ │ │ │ ├──┼─────────┼─────────┼───────┼─────────┼────────┼──┤ │003 │黃信暉 │京城商業銀行 │101年2月10日 │27,970元 │0000000 │ │ │ │ │安南分行 │ │ │ │ │ ├──┼─────────┼─────────┼───────┼─────────┼────────┼──┤ │004 │吳金營 │第一商業銀行 │101年1月31日 │7,290元 │DA0000000 │ │ │ │ │安南分行 │ │ │ │ │ ├──┼─────────┼─────────┼───────┼─────────┼────────┼──┤ │005 │凃炎樹 │京城商業銀行 │101年2月29日 │19,100元 │0000000 │ │ │ │ │台南分行 │ │ │ │ │ ├──┼─────────┼─────────┼───────┼─────────┼────────┼──┤ │006 │愛力達鞋業 │萬泰商業銀行 │101年3月10日 │41,600元 │AE0000000 │ │ │ │黃俊欽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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