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金永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證凱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101 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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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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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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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永佳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2月18日 │481,381元 │YKA0000000│
│ │公司王證凱│銀行永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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