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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金永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證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101 年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永佳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2月18日 │481,381元 │YKA0000000│ │ │公司王證凱│銀行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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