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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敦揚纖維企業社即林瑞敦 代 理 人 翁淑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 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2月1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閔淵企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101年1月6日 │128,880元 │0000000 │ │ │ │西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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