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敦揚纖維企業社即林瑞敦
代 理 人 翁淑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3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
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2月18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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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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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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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閔淵企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101年1月6日 │128,880元 │0000000 │
│ │ │西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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