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家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妍卉
代 理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杜腊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5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
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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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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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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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順治 │台南市六甲區農會 │100年12月24日 │201,250元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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