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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家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卉 代 理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杜腊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曾順治 │台南市六甲區農會 │100年12月24日 │201,25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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