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珍華
代 理 人 李文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0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
至10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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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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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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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瑪帕精密刀具系統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0年3月31日 │4,725元 │O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
│002 │瑪帕精密刀具系統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0年10月31日 │50,000元 │O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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