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大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億
代 理 人 譚惠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嗣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
,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聲
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
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堪可認定。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年9月23日後3個月內之101年9
月24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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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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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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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D-45776-9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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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19-7 │股票│1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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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1003-1 │股票│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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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8-2 │股票│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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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3-8 │股票│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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