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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陳永華即榮隆輪胎行 代 理 人 李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4日屆滿(屆滿日為星期假日,順延24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莉久股份有限公司張│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101年1月14日 │38,430元 │ED0000000 │ │ │ │智淵 │行 │ │ │ │ │ ├──┼─────────┼─────────┼───────┼─────────┼────────┼──┤ │002 │呂文欽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101年1月31日 │9,000元 │GN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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