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品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俊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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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第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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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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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淳利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100年4月7日 │31,000元│NJ0000000 │
│ │限公司王鴻圖 │銀行仁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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