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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詠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68,780元 │0000000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002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40,232元 │0000000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003 │好帝一食品有│中國信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57,286元 │115025 │ │ │限公司劉貞秀│行中臺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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