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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永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5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22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長煌光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5月2日 │33,000元 │FD0000000 │ │ │ │司邱連發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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