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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請人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王富源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5月13日 │8,4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林明全 │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101年6月30日 │14,300元 │0000000 │ │ │ │ │易型分行 │ │ │ │ │ ├──┼─────────┼─────────┼───────┼─────────┼────────┼──┤ │003 │陳麗如 │聯邦商業銀行南台南│101年6月25日 │15,9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4 │利喬豐木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都分行 │101年7月5日 │8,300元 │0000000 │ │ │ │杜明發 │ │ │ │ │ │ ├──┼─────────┼─────────┼───────┼─────────┼────────┼──┤ │005 │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101年5月31日 │11,900元 │0000000 │ │ │ │司吳振隆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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