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請人 林玉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
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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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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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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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富源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5月13日 │8,4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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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明全 │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101年6月30日 │14,300元 │0000000 │ │
│ │ │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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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麗如 │聯邦商業銀行南台南│101年6月25日 │15,9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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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利喬豐木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都分行 │101年7月5日 │8,300元 │0000000 │ │
│ │杜明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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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101年5月31日 │11,900元 │0000000 │ │
│ │司吳振隆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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