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寶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寶郎
代 理 人 蔡明通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5月
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5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廣告刊登證明單一紙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卷查明
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告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
1年11月26日屆滿(屆滿日為周六,以休息日次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大道食品有限公司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1年4月30日 │74,360元 │NA0000000 │ │
│ │瑞美 │平分行 │ │ │ │ │
├──┼─────────┼─────────┼───────┼─────────┼────────┼──┤
│002 │何星輯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4月30日 │28,320元 │HN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