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青雲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5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5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11月 19日(期間之末日11月18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青雲模型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12月10日 │25,200元 │VS0000000 │ │ │公司羅建銘 │北安分行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