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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齋滋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明 代 理 人 吳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1年7月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齋滋味實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六甲分│100年12月16日 │46,125元 │0000000 │ │ │ │吳瑞明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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