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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薛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0年8月25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金條 │康分行 │ │ │ │ ├──┼─────────┼─────────┼──────┼─────┼─────┤ │002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0年9月10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金條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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