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薛秀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裁定公
示催告,
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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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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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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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0年8月25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金條 │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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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0年9月10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金條 │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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