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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特翊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致中 代 理 人 朱如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 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9月1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特翊廣告有限公司馬│大眾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8月5日 │30,000元│ACJ0000000│ │ │致中 │分行 │ │ │ │ ├──┼─────────┼─────────┼──────┼────┼─────┤ │002 │特翊廣告有限公司馬│大眾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8月5日 │30,000元│ACJ0000000│ │ │致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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