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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福鍊基行 法定代理人 趙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弘召企業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100年9月25日│72,238元 │BR0000000 │ │ │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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