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明澤 相 對 人 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劉汶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 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1、資方同意給付 勞方新台幣837,000元。(上項金額為勞工退休金),採分期給 付,給付方式及金額如下:於99年10月11日給付第一期款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請勞方至公司領取現金,其餘款項分37期給付,自 99年11月10日起,每期貳萬元整,並於每月10日前匯入勞方帳戶 (匯款至勞方茄定郵局000000-0000000-0之帳號)。2、如遇假 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上項給付若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則視為全 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3年8月1日受僱於相對人 公司擔任司機,聲請人工作已16年,符合退休條件,於99年 7月31日向相對人公司申請退休,相對人公司未依法給付退 休金。雙方就關於退休金給付之勞資爭議,於99年9月21 日 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新臺幣(下同)837,000元。(上項金額為勞工退休 金),採分期給付,給付方式及金額如下:於99年10月11日 給付第一期款10萬元整,請勞方至公司領取現金,其餘款項 分37期給付,自99年11月10日起,每期2萬元整,並於每月1 0日前匯入勞方帳戶(匯款至勞方茄定郵局000000-0000000- 0之帳號)。2、如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給付,上項給付若 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可重新主張原有 權利。3、本案退休金分期事項,如未按期給付,由郭燕鍾 先生負責擔保給付。4、自即日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勞、 資雙方同意契約所生之權利及義務均須放棄,不得再為爭訟 或任何主張,本案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 完畢,為此,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就 對相對人之部分,聲請裁定就上開第1項、第2項調解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 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 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 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 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雙方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 證,自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所載,足認雙方確就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之勞工退休金乙節已成立調解,又核聲 請人與相對人在臺南市政府成立之如主文所示之勞資爭議調 解,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之情形,且聲請人 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自應喪失其期限利益,而應 全部付清。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就其與相對人於99年9月21日成立之如主文所示之 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調解方 案中之第2項關於「……勞方可重新主張原有權利。」之內 容,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 強制執行,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