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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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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雅婷 相 對 人 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 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雙方合意由資方給 付許雅婷工作期間薪資計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公司分八 期給付 (自一0二年十月三十日迄一0三年五月三十日),每月 一期,前七期每期參仟元,最後一期為肆仟伍佰壹拾元。以上款 項若有一期未能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 (下同)102 年5月13日受 僱於相對人公司擔任櫃台兼網管人員,至102年9月5日離職 離職,相對人公司未依約給付薪資。兩造間就關於延發薪資 之勞資爭議,於102年10月1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調 解,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共計新臺幣25,510 元,分8期給付 (自102年10月30日迄103年5月30日),每月1 期,前7期每期3,000元,最後1期為4,510元,以上款項若有 1期未能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於調解成立 後曾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匯款帳號,然相對人迄今仍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准予就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又前條 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 回之裁定: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 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 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 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已據提出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在台南 市政府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 規定之情形;又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其與相對人於 102年10月16日成立之如主文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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