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立武
相 對 人 旺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玫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