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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洪立武 相 對 人 旺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玫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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