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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志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費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101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 度營勞簡字第3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2,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扣除已繳納 裁判費2,870元外(原審誤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870元),尚應補 繳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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