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志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費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於101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
度營勞簡字第3號)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2,4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扣除已繳納
裁判費2,870元外(原審誤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870元),尚應補
繳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