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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馮家明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 上 訴人 航快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芬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於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上訴人公司以「趟」計算加班費之法律上依據,並陳明是 否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之規定?所給付之加班費是否 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㈡又上訴人於假日加班,被上訴人公司仍以「趟」計算加班費 ,給付之加班費是否低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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