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芬蘭間因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號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43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