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許桓瑋(原名許傑翔)
訴訟
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
被 告 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