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足芬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星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邱崑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4年6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2,288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
裁判費1萬5,19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