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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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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解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董明真 聲 請 人 董妙圓 聲 請 人 董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普惠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茂昌實業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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