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董明真
聲 請 人 董妙圓
聲 請 人 董育豪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董普惠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
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
本件
聲請人聲請解散之茂昌實業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
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