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昇巧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巷○○
弄○○號之22
兼法定
代理人 孔祥海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度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琮得企
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
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