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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 權 人  昇巧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巷○○              弄○○號之22 兼法定代理人 孔祥海  住臺南市○區○○路○○○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度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琮得企 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 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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