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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 債 權 人 總銓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市區○市里○○路○○○號 法定代理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市區○市里○○路○○○號            送達代收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麗燕即高昌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朱麗燕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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