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16號
債 權 人 總銓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市區○市里○○路○○○號
法定
代理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市區○市里○○路○○○號
送達代收人 駱雯富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朱麗燕即高昌水電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朱麗燕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