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29號
債 權 人 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街○○○號
法定
代理人 吳嘉忠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
惟聲請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
日內補提永信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
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
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